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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第1042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婚姻家庭编所禁止行为的规定。【条文理解】禁止性规定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强制性的体现,是基本原则得到贯彻实施的必要保障。任何人违反禁止性规定,就是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常见形式,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之外的一切干涉男女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违法行为。如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转亲、换亲现象较多,城市中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现象有所增多。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就是给索要彩礼的现象。结婚时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在我国由来已久,近年来彩礼给付还有愈演愈烈之势。男女比例失调,成为彩礼金额日益高涨的一大诱因。尤其在农村,为给儿子娶妻成家,使许多家庭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1/7本条从反面对一些常见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直接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向大众清晰准确地表明了法律对这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这样可以有效地指引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也为受害人的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非法侵害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也能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二、禁止重婚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禁止重婚,我国《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是重婚的犯罪主体。但是,从婚姻家庭的角度来讲,无论无配偶的一方是善意还是恶意,都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对其婚姻无效的认定没有任何影响。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系指有配偶者与第三人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俗称的“包二奶”“包二爷”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对此有明确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其不包括通奸行为、卖淫嫖娼行为、偶尔的“一夜情”等。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毋庸置疑,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司法介入可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国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2/7神等侵害行为。”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于2016年7月13日起开始实施。根据该批复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则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该批复对人民法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进行了明确,为指导各级法院正确审理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程。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主要集中于离婚纠纷案件,而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与此密切相关。有研究表明,家庭暴力是会代际传承的,即儿童时期目睹或经历家庭暴力,对成年后施暴或受虐有一定影响。儿童生活在家暴环境中,在心理方面会产生许多负面效应,从小遭受或目睹家暴的儿童容易错误地认为,暴力是合理的,是解决问题的方法,长大后可能会延续这种暴力行为。为了给儿童创造非暴力生活环境,不支持施暴方直接抚养子女是基本的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底《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明确了这一原则。上述会议纪要第1条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