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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及缴费工资基数原缴费方式新缴费方式新办法实施时间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合计单位个人合计单位个人养老保险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适用于深圳户籍)19%11%8%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22%14%8%以员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2013年1月1日基本养老(适用于非深圳户籍)18%10%8%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水平21%13%8%以员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医疗保险综合医疗(含地方补充医疗)8.5%6.5%2%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新办法在修订中,目前依照现办法执行住院医疗(含地方补充医疗)0.8%0.6%0.2%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劳务工医疗月缴费12元,其中单位缴费8元,个人缴费4元一次性缴纳18年医保费12%12%×12个月×18年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生育保险综合医疗参保人0.5%0.5%0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新办法在制定中,目前依照现办法执行住院医疗参保人0.2%0.2%0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劳务工医疗参保人无失业保险1%×单位人数×40%(单位承担)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3%2%1%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2013年1月1日工伤保险0.5%、1%、1.5%三个档次(单位承担)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与原办法相同,2013年继续执行基准费率下调20%的政策超龄养老费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取消2013年1月1日备注:1、从2003年7月1日起,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18元,最低缴费标准为16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14754元。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①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另外,用人单位可为其非本市户籍员工申请参加综合医疗保险;2、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失业、低保对象、特殊困难的深户人员以及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另外,用人单位可为其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3、农民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4、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5、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6、一次性缴纳18年医保费适用范围:①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2%×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2%×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