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志奖学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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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文件精神,《四川理工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与评选实施办法》(川理工学【2009】2号),为加强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民意调查,结合体育部的实际和专业特色,制定本办法。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1、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2、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四川省政府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与指标: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人每年5000元。2、体育部按照学校下达的指标为准。(国家奖学金名额原则上按各学院(部)学生人数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原则上按各学院(部)贫困学生人数下达)。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议条件:1、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集体荣誉感强;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2、国家奖学金的评议条件:①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分在体育部学生中名列前茅。②上一学年获得校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学年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5分。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议条件:①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综合测评分在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的排名应名列前茅。②上一学年中没有补考课程;获得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学年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1、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学生在秋季向辅导员递交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必须是本人手写稿,书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学习成绩、曾获得奖励的情况、申请的理由等。2、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辅导员或班主任接受学生申请、组织综合测评、签署意见并汇总班级专业排名后,交体育部国家奖助金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评审的推荐名单在体育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学校学生工作部组织审核,审定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批复和公告。3、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办法:体育部在评选时采用书面审定与学生答辩、评委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评委由体育部国家奖助金评审工作组确定,根据宁缺勿滥的原则推荐;学校审定采用书面审核和调研方式进行。体育部国家奖助金评审工作组,工作组由体育部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由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同时,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综合素质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民主评议小组,辅导员和班主任任组长,班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生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应予以公示后成立。☆奖学金测评总计分=综合素质积分×90%+民主评议得分×10%其中:民主评议得分中班级测评40%,领导小组测评60%测评总计分相等得分情况下,依次按所测定的思想素质、专业素质、社会实践得分及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得分情况排序。五、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办法:1、学校在收到教育部或四川省教育厅的批复及拨付的奖学金后,一次性发放给学生。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计财处统一发放,未完清学杂费者应首先用于交纳学费、住宿费,有贷款的可用于归还贷款。3、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4、在获得奖励后,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①伪造伪报获奖评优情况,骗取奖励的;②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骗取奖励资助的;③获奖后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学院(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的。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要求:1、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在校期间,同类奖励不得重复授予(特殊情况需经体育部研究确定),以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给更多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