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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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批转关于“经济适用房合同”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办理房产证。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产权证为有限产权,5年内不允许上市交易。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证满5年并补缴土地收益金的可以上市交易。二、目前,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均为期房。对符合条件的申购户,按照工程进度,必须完成主体工程竣工以上进度才能按期收房款。三、经济适用住房为保障性住房,主要解决本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只要符合申购条件的都可以购买,具体条件程序如下:(一)购买条件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政府拥有有限回购权。购买条件如下:1、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2、家庭年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标准(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目前执行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为每人每年低于1.3万元。)3、无房户、危房户或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另符合第一项条件,男30周岁或女28周岁及以上且其本人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无房单身者也可购买。(二)申请购买(领取补贴)程序1、领取《xx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提交相关材料;2、经管理中心审核、公示、通过,发放《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认定卡》;3、凭《认定卡》到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单位选房,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购房合同;4、持《认定卡》到管理中心核实备案,领取《xx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批表》,凭此表、购房合同等办理房屋产权证。(三)申请经济适用房提供材料1、填写购买申请表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3、家庭收入情况证明4、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xx市申请经济适用房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递交申请表时,需验所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一套。无身份证的小孩需提交户口本复印件;2、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1)有单位的出具工资表本人当页的复印件,需加盖财务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退休人员工资发在存折上,需验存折,提交近三个月工资发放页的复印件。(2)无单位的,由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交相关证件及复印件3、住房情况(1)三人以上(含三人)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2)无房(租房)的,但户口本、身份证上有住址的需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住址房屋的产权证及复印件。(3)住所为单位集体宿舍或单位公房的,需出具能够证明产权是住所产权单位的材料及证明;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单身的提供单位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或离婚证及复印件一份;6、危房鉴定证明、拆迁协议及复印件;7、外地迁入xx前为城镇户口的,须提供原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没有参加过房改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证明。xx市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批办理流程如下:一、申请:领取《经济适用房购房申请表》,提交家庭成员身份、户籍、收入、现住房材料,申请人单位(无单位的由办事处)签署意见。二、审核、公示: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对购房户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购房户所属办事处辖区范围内、房管局大院公示栏和报纸上公示,时间为一周。无异议后,为购房者建立购房微机档案,发放《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认定卡》。有异议或接到举报的,调查举报内容真实情况,举报事实真实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三、审批:符合购买条件,并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管理中心签署同意购买意见,发放《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认定卡》。申请人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和《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认定卡》到经济适用房开发单位签定购房协议(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一)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三)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