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献血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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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ERLINK"http://www.med66.com"天津市献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献血活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无偿做好献血和血液科学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活动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协调并推动公民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下达本行政区域的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二)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三)组织协调献血工作,保证献血工作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四)做好有关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五)对在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在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内的献血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管理公民无偿献血事业专项资金。第七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草案;(二)对有关单位实施献血计划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三)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医`学教育网整理,并进行监督管理;(四)负责血站及其设置的站外采血点的审批,颁发许可证;(五)负责本市与外省市的血液调剂工作;(六)采取措施促进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医`学教育网整理;(七)对医疗机构节约用血实行责任制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八)对可能危及用血者健康的血液采取临时控制措施;(九)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财政、物价、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公安、民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献血的有关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含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参加献血,并做好下列工作:(一)在本单位、本居住区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和动员;(二)按期报送本单位、本居住区适龄公民人数;(三)按照献血任务,组织本单位、本居住区献血公民接受体检,参加献血,完成组织献血任务;(四)做好本单位、本居住区公民献血、用血的有关管理工作。驻津部队的献血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驻津部队依据《献血法》提出具体办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当将献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医`学教育网整理。未完成年度组织献血任务的单位和拒绝参加献血的公民,不能被授予与精神文明有关的荣誉称号。第三章献血第十一条公民有工作或者就学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组织献血。公民无工作或者就学单位的,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公民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设置的采血点献血,其献血量可以计入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年度献血计划。第十二条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适龄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鼓励亲友、同事和其他公民之间定向互助、援助献血。第十三条对献血者,由献血管理机构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献血者有工作单位的,可以享受两日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原规定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雇用他人冒名顶替献血。严禁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第十五条献血管理机构应当向完成年度组织献血任务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市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完成组织献血任务证书医`学教育网整理。对未完成年度组织献血任务的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按期完成组织献血任务医`学教育网整理;逾期仍未完成的,对其征收未完成组织献血量等量用血费五倍的献血补偿金,并由献血管理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并完成献血任务的,可以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