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计划成本法下的材料暂估入账-差异竟这么大!.doc
上传人:一吃****天材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7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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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成本法下的材料暂估入账,差异竟这么大!每个朋友在学会计的时候都学习过计划成本法,但在实务工作中,很多人却没接触过计划成本法,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一般都采用实际成本法,计划成本法更多用在那些存货品种繁多、收发频繁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本文为没有接触过计划成本法的朋友们简单介绍一下计划成本法,特别是计划成本法下材料暂估入账的问题。计划成本法是指企业存货的日常收入、发出和结余均按预先制定的计划成本计价核算,购入材料时按实际成本计入“材料采购”科目,验收入库后按计划成本计入“原材料”,两者的差额计入“材料成本差异”,月末通过对存货成本差异的分摊,将“材料成本差异”或借或贷计入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使存货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的一种核算方法。实务中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尚未收到结算凭证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其入库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记账凭证予以冲回,以便下月结算、付款后,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一计划成本法的会计处理下面举例说明一下,计划成本法下材料暂估入账及相关核算的会计处理。【例1】神州钢铁公司8月5日,从大华物资公司购入甲材料3000Kg,合同约定基准价为2.1元/kg(不含税),货物已验收入库,截止到8月31日因双方未正式结算,未取得增值税发票,货款也未支付。9月20日双方结算,本批材料的不含税价1.9元/kg,神州钢铁公司收到大华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神州钢铁公司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甲材料计划单价为每2.0元/kg。暂估价格分别按合同价和计划价,编制的上述业务分录如下:(1)暂估价格按合同价8月31日,会计处理为:借:原材料——甲材料63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63009月1日,会计处理为:借:原材料——甲材料-63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63009月20日,会计处理为:借:材料采购——甲材料57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69贷:应付账款——大华公司6669借:原材料——甲材料6000贷:材料采购——甲材料5700材料成本差异——原材料300(2)暂估价格按计划价8月31日,会计处理为:借:原材料——甲材料60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60009月1日,会计处理为:借:原材料——甲材料-60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60009月20日,会计处理为:借:材料采购——甲材料57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69贷:应付账款——大华公司6669借:原材料——甲材料6000贷:材料采购——甲材料5700材料成本差异——原材料300通过上例中可以看到,采用计划成本法时应采用计划价作为暂估价,如果采用合同价的话,材料单价将出现上下变动,将违背采用计划成本法的初衷。【例2】接前例,本批甲材料,神州钢铁公司已于8月份全部用来生产A产品。编制产品领用及分配材料成本差异的分录:8月31日领用时,会计处理为:借:生产成本——A产品6000贷:原材料——甲材料60009月份分配材料成本差异,会计处理为:借:材料成本差异——原材料300贷:生产成本——A产品300因实务中暂估入账的存货通常是企业急需的,财务收到结算凭证的时候,材料已经被部分领用或者全部领用,甚至用该材料生产的产成品都已经出售,这就造成了财务成本核算与实际脱钩,产品成本归集有误差,从理论上应当进行调整,但是,由于企业产购销活动的经常性和大量性且每期计算方法都一致,存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和实际情况有所差异,但不会太大,从会计的重要性、一贯性原则出发,出于简化会计核算的考虑,对于暂估成本的材料成本差异,可不予单独进行调整,而是随材料今后的收发业务自行消化。二暂估入账对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影响1、与增值税的关系通过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在接到结算凭证之前,暂估入账对增值税没有影响。2、与所得税的关系如果发票在年底仍未收到,需要跨年度暂估入账,且材料已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应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根据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