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股权投资转让涉税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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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庆建设集团/NUMPAGES3自然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对外投资、转让涉税问题目录TOC\o"1-3"\h\z\uHYPERLINK\l"_Toc331837431"一、主要涉税事项PAGEREF_Toc331837431\h2HYPERLINK\l"_Toc331837432"二、举例PAGEREF_Toc331837432\h2HYPERLINK\l"_Toc331837433"三、财务部建议PAGEREF_Toc331837433\h2HYPERLINK\l"_Toc331837434"四、参考文件PAGEREF_Toc331837434\h3一、主要涉税事项企业自然人股东以个人持有的股权对外出资,溢价部分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应纳税所得额:评估溢价额减除各种税费后余额。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若交易过程中价值不公允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公允价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3、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20%。4、纳税时间:股权交易变更登机前无论转让资金是否收付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5、纳税义务人:持有股权的个人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二、举例李某2002年1月投资300万元持有A公司20%股权,=1\*GB3①2008年7月李某以持有10%的A公司股权评估作价750万元投资于B公司,并取得B公司15%的股权,发生评估费用7.5万元;=2\*GB3②2008年9月李某将持有A公司的剩余10%股权评估作价750万元出售给张某,并取得资金750万元,另支付评估费用7.5万元;分析这一过程中李某应纳税问题。解答:=1\*GB3①2008年7月李某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10%股权时:应纳税所得额=750-7.5-150=592.5万元;税率=20%;应纳个税金额=592.5*20%=118.5万元。注:李某在这一交易过程中支付个税118.5万元,支付评估费用7.5万元。尽管这一交易过程中李某未取得资金,评估增值,李某仍需缴纳个税,缴纳时间为股权变更登记前。=2\*GB3②2008年9月李某将其持有的10%股权作价750万元出售给张某时:应纳税所得=750-7.5-150=592.5万元;税率=20%;应纳个税金额=592.5*20%=118.5万元。注:李某在这一交易过程中收取资金750万元,支付个税118.5万元,支付评估费用7.5万元。三、财务部建议1、自然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对外投资或者出售时,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公允价值;2、考虑到个人在以股权对外投资过程中并未实际取得资金,而要支出大量资金,存在资金压力,建议以股权对外投资谈判时,由被投资方承担股权交易中的个税及评估手续费。四、参考文件1、《国税函2011年89号文件》关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国税函2009年285号文件》第一条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