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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服务指南审批核准审核内容办理条件办理部门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是否收费营业性组台(团)演出,外地团体来瑞演出,公益性演出、义演,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1、持《演出证》和演出节目资料,报演出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2、非国家核拨经费的营业性文化表演团体还应同时向核准机关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文化稽查大队申请单位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文化局审批。20日收取办证工本费(湘价费[2001]74号)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1、持个人身份证明;2、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化稽查大队个体演员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文化局审批发证。7日内收取办证工本费(湘价费[2001]74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3、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文化稽查大队申请单位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文化局审批发证。60日内收取办证工本费(湘价费[2001]74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和与之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3、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4、有必要的资金。文化稽查大队申请单位或个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文化局审批发证。60日内收取办证工本费(湘价费[2001]74号)占用公园、广场、街道等其他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1、持《演出证》和演出节目资料,报演出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2、非国家核拨经费的营业性文化表演团体还应同时向核准机关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文化稽查大队申请者持有关证明材料,报市文化局、公安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20日收取办证工本费(湘价费[2001]74号)办事程序服务指南审批核准审核内容办理条件办理部门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是否收费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审批)1、有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文化稽查大队申请单位或个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文化局审批发证。30日内收取办证工本费(湘价费[2001]74号)设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将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文化稽查大队市城区申办单位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级文化、公安部门初审,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审批发证。20日内收取办证工本费(湘价费[2001]74号)开办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迪士高舞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审批)1、有经营场所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4、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文化稽查大队申请单位或个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文化局、公安局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30日内收取办证工本费(湘价费[200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