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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涉所得税偷税犯罪比较研究的中期报告该中期报告侧重于比较中美两国在涉及所得税偷税犯罪方面的法律、司法实践和法律环境等方面的异同点。一、法律特点中美两国的税法在制定和实施上存在一些共同点和差异点。(一)制定和实施中美两国均制定了有关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其中美国的税法制定和实施更加完善,设立了国税局、州税局和地方税局等多级税收管理机构,因此在对偷税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方式上也更具优势。(二)税收范围中美两国在税收范围上也存在差异。中国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度,对居民个人的一切所得均纳税,并设有特定税率,部分地区还有地方附加税等。而美国则实行分配所得税制度,针对不同的收入分层设置不同的税率。此外,美国还针对全球所得的美国居民征收税收。(三)税务监管两国的税务监管机制也不同。中国税务局的执法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少数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美国税务部门则具有诉讼权,可以直接起诉偷税犯罪嫌疑人。二、司法实践中美两国在司法实践上也存在差异。(一)证据规定中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涉税犯罪的证据采信存在较高的标准,必须保证证据的严谨性、充分性和真实性。而美国对证据的要求非常宽泛,包括口供、书面证据、电子数据等。(二)刑罚规定中国刑法分为四个等级,其中涉及到种类、数量和性质的因素,而美国则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划分为不同的犯罪等级。(三)差别化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中美两国也因为具体案件的性质不同、犯罪人数不同等因素,对于偷税犯罪的处理也存在着差别化。例如,在中国对于涉税犯罪主要采取行政处罚形式,而在美国则可能会同时采取刑事和行政两方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