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受贿犯罪立法比较研究的中期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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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受贿犯罪立法比较研究的中期报告该研究旨在比较中美两国受贿犯罪立法及其实践,以深入探讨两国在打击受贿犯罪方面的差异和共同点。中美两国受贿犯罪立法的共同点包括:1.都将受贿犯罪视为严重犯罪,对其进行严厉打击。2.都规定了受贿行为的类型、构成要件和刑罚等相关规定。3.都强调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等特定群体的反贪反贿要求。4.都采取了类似的调查方式和取证方法。但是,中美两国受贿犯罪立法的差异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立法主体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反腐败和反贪污措施是合法政治活动的一部分,主体是国家和政府机关。而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其反腐败和反贪污措施则是维护市民的法律权益,主体是公民和非政府机构。2.罚则程度不同。美国的受贿犯罪罚则更为严厉,重点在于保护市民的财产和利益,以适应其市场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繁荣发展。中国法律则在打击贪污行为的同时,首要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时在采用抓大放小政策,以保障小散官员尽职履责,促进国家的稳定和发展。3.立法范畴和细节不同。由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不同,其反贪反贿的立法须精细、周密、有针对性。4.立法时代背景不同。美国的反腐败和反贪污立法历史悠久,先前的经验,衍生出以供应商赞助犯罪的“有形禁止”和以反商业利益交易为防范机制的“无形禁止”等强有力的立法。意识形态与社会环境在70年代后就发生巨大的改变,反腐立法才是基于了大量审核后展现的反腐成效,而中国则是在改革开放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对立法的普遍加强。基于上述比较,本研究建议:1.各国应更加重视受贿犯罪立法的相互学习和交流,进一步提升各国立法水平。2.各国应通过更加公开透明的方式,推动反腐斗争的进一步发展,加大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3.开展更深入的调查研究,以期探索更有效的反腐手段和策略。4.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贿赂等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