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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概述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内河交通安全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二、制度内容1.船舶和人员管理(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建立和实施相应的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3)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其技术条件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有关规范,并持有符合规定的有效船舶证书。2.船舶检验与证书(1)船舶应定期进行检验,确保船体结构和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2)内河液化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的通风设备、液化天然气气体探测设备及报警装置等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处于完好可用状态。3.应急管理(1)船舶应针对碰撞、液化天然气燃料泄漏、火灾等可能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2)应急预案应包括风险的种类、船员的职责、应急操作程序等内容。4.法律责任(1)违反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海事管理机构对违反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船舶和人员,依法予以处罚。三、制度实施与监督1.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2.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4.交通运输部、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加强对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船员和船舶所有人的安全意识。总之,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是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重要手段。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制度,确保船舶安全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