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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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适用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环节。第三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全面监督。第四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建设、安全运营、有效维护的原则。第五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机关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检查、监测等。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七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八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配备足够的技术、设备、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九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安全措施,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第十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使用者应当按照系统运行规程合理使用系统,不得利用系统进行违法活动,并及时报告系统异常情况。第十一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设备提供商、维护商应当对设备进行质量控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维修和更新设备,保障系统的安全性能。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职责。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采取监测、评价、检查、督办等方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等环节进行安全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维修和更新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和系统的安全性能。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数据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数据的安全、准确、完整。第四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十八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物理防范、技术防范、管理防范等。第十九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确保系统安全。第二十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系统设置,防止系统被恶意攻击。第二十一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设备提供商、维护商应当加强对设备的安全防护和维护,及时更新设备的安全补丁。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则,未按照规定建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则,未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技术、设备、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齐,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则,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则,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则,擅自改变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设置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规则的执行细则。第三十条本规则解释权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