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租赁合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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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位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东海县烟草管理局乙方(承租方):东海县海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租用甲方大楼楼顶做户外广告一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广告位基本情况:1、广告位位置:烟草局楼上(详见附图)2、广告牌规格:38米X6米,15米X6米3、广告牌制作材料:钢骨架、三面翻,镀锌铁皮第二条租赁期限:该广告位租赁期限为五年,即从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以实际发布时间为准)。合同总额和付款方式:1、乙方为甲方免费安装楼体亮化工程(需按政府亮化方案施工并达到验收标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利用亮化工程款约壹拾五万元抵甲方的楼顶广告位五年费用。第四条双方责权:(一)甲方责任:1、甲方须为乙方提供施工便利,施工场地及临时用电,电费由乙方承担。2、甲方不可无故中止该合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3、甲方对因乙方施工及广告牌造成的安全事故,不付任何责任4、甲方为乙方提供楼顶广告位五年使用权。二)乙方责任:1、乙方应遵守广告发布、制作的有关规定,一切制作、报批手续及费用都由乙方自行承担。2、广告牌按县市容指挥部及城管局要求制造,为新型三面翻广告牌,制作材料、施工费、用电增容、电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支付,施工安装均需达到安全生产要求及广告牌美观、完整,出现安全责任全权由乙方承担。3、乙方在发布广告时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广告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及缴交有关费用。4、乙方为甲方施工的亮化工程按县政府要求提供质保,亮化用电接入县指定电表,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5、乙方为甲方免费安装楼体亮化工程(需按县政府亮化方案及甲方要求施工并达到验收标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6、乙方利用亮化工程款约壹拾五万元抵甲方的楼顶广告位五年费用。三)租用期内,甲、乙双方不能无故终止合同,但如因市政或城市规划要求等原因导致乙方广告位不能使用时,则双方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同意移址重建,另签补充合同。(四)如因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双方不能履行合约的,双方免责。第五条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广告牌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对此广告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如乙方续租可在到期前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后续租赁适宜。第六条违约责任:双方签订合同必须信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可向东海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章):乙方(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