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教师招聘考试:教师招聘考试之幼儿教育中的法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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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陕西教师招聘考试:教师招聘考试之幼儿教育中的法律责任摘自《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通过举要的形式,具体介绍两部教育法律、一部教育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由谁来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帮助幼儿园园长增强守法意识和提高依法维护幼儿园权益的能力。一、违反《教育法》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一)违反有关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行为分析:教育经费是教育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国办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是教师工资的主要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不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内容,向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核拨相应的教育经费。或者擅自调整更改教育预算支出。这种行为违反了《教育法》和《预算法》。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参与教育经费预算核拨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教育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等。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予以以下处理:(1)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不及时足额核拨教育经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拒绝、拖延执行同级政府限期核拨的要求等情况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经手、参与的直接负责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适用《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行为分析:这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管理、经手或其他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教育经费归个人或集体进行其他活动或非法活动等,克扣教育经费集体私分或为个人非法占有的,是贪污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将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无论是公用还是私用,都属于挪用行为。挪用教育经费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属贪污罪。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各级政府的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及其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或者上述部门、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经手、管理教育经费的人员。文章来源:HYPERLINK"http://ankang.offcn.com/"安康人事考试网(http://ankang.off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