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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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信息来源:河北省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发布时间:2011-11-0115:30:46(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后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七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第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三)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并对候选人的履行职责设想审核把关;(六)公布候选人名单;(七)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十)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十一)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报告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十二)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从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止。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第十一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有医院证明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二十日前未参加选举登记,又未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第十二条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应予以登记。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在该村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自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登记。第十三条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