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措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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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7•【字号】黄政办〔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措施的通知同仁市、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黄南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工作措施》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0年9月27日黄南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工作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0〕45号)精神,按照州委、州政府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措施?一、用足援企政策保持就业岗位稳定1.大力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按我省6个月的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年底。(各市县政府,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2.延长执行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降”政策。免征全州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全州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政策执行延长至2020年年底;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1%(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不变,工伤保险实现全州范围内行业统一基准费率和降费标准,企业(含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降低0.15%的基础上下调50%、非企业单位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下调50%、工程建设项目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各市县政府,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负责)3.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兜底保障功能。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发挥好“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青海人社通手机APP、青海人社通微信公众号”等网上申领平台,失业人员只需按照平台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就能完成线上待遇的申请。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相关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65号)精神,加快推动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等重点群体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参保人员的失业补助金、临时(一次性)生活补助、价格临时补贴等失业待遇申领工作,推进经办服务升级,全面取消证明材料,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采取“外网申请、内网审核、自动提醒、社银发放”的经办模式,通过系统自动计算申领人员享受月数,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市县政府,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负责)4.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申领期限,实现网上申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依据来确定其是否重新就业。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基本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负责)5.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