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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54页第PAGE\*MERGEFORMAT54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54页《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关于审计处理处罚根据的使用说明审计处理处罚权是审计机关的享有的重要权限之一,审计处理处罚必须建立在精确的定性之上。为了便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对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恰当定性和处理处罚,我们研讨编制了《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根据》。该根据按照目前审计机关的业务分工和行业特点,共分为综合、财税、金融、投资、企业、行事、农业、外资和社保9个部分,计150条。关于审计定性及根据的适用审计定性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采金法规事实的认定。该根据中大部分违规问题的定性,直接援用有关法规规定定性描述,如截留挪用预算资金、偷税、逃汇等。有关法规规定不明确的,在归纳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性质后,采用写实的方法或者运用实践中商定徐成的规定用于定性,如少计收入、少计提减值预备等。审计定性根据,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也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具体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普通应援用法规根据定性;对于常见违反擦净法规问题,也能够不援用法规根据定性,但要在有关审计底稿中援用并作为审计结论根据。关于处理处罚根据的使用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根据。因而,一切法律、法规都是审计处理处罚的根据;属于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是审计处理处罚的根据,不属于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不能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执法主体,但按照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均可使用。在审计实践中,适用审计处理处罚根据应留意三点:一是认真恪守行政执法准绳。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提请主管机关决定的准绳,选择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处理处罚的根据。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因而,审计处罚根据准绳上应适用规章以上层次的法规。三是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审计处理处罚应在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即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实施处理处罚,对非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准绳上不得根据有关的法规直接实施审计处理处罚。关于提出审计建议和移送处理根据的适用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违规行为,除享有处理处罚权之外,还具有提出审计建议和移送处理的权限。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及犯罪犯罪事项、该当给与行政处分事项和其他需求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审计机关应依法提出审计建议和移送处理书,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为方便工作需求,对这些事项适用的法规根据,一并列在处理处罚根据部分。分符合这类根据所列标准的事项,审计机关应依此提出审计建议和移送处理意见。本《根据》已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由于时间所限,有些条目及内容可能还存在缺陷,请与批评指正,并提出修正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一、综合部分偷逃税款(1)定性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藏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伪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2)处理处罚根据: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藏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伪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9条(刑法第201条)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