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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侵权责任研究的中期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条例》,土地征收应当依法程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权利,必要时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征收范围广、涉及人员多,政府和征收单位有时未能保证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即侵犯了被征收人的个人权利。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指的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征收单位等的不当行为导致被征收人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据目前相关法律,可以将土地征收侵权责任分别归结为以下几类:1.过错责任:属于主观过错责任,即政府或征收单位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被征收人受损失的情况。此时政府或征收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无过错责任:指政府或征收单位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行为,但由于征地范围和数量等原因,导致被征收人的权益受到损失。此时政府或征收单位应承担合理的补偿责任。3.共同责任:指政府和征收单位共同导致被征收人权益受损,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目前,地方政府和征收单位的行为与个人权利的重合度不高,尤其是地方政府和征收单位在未经过充分协商、未尽到通知、公告、听证等程序时,即擅自执行征收行为,很可能侵犯被征收人的个人权利。因此,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相关国家法律应该细化相关侵权责任的规定,明确政府的赔偿责任,并对有侵权行为的负责人进行追责。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和征收单位也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政府的法律意识和合法性意识,加强征收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尊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收行为,避免不当行为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