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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促进全县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从城镇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第三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第四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请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社会保障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负责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各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公示、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与上报、向参保人发放有关材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第六条全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具有本县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七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以后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规定,依据我县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二)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中央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二是地方财政补贴。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时,省、市、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部分补贴,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配套。(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第八条县人民政府为城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群体(重度残疾人)及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包括城镇低保户、残疾人),凭《低保证》、《残疾人证》代其缴纳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县人民政府具体代缴标准如下:(一)城镇的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100元档次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二)其他城镇困难群体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代其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1、一类低保户按每人每年50元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2、二类低保户按每人每年40元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3、三类低保户按每人每年30元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4、轻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20元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九条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按年缴费。第十条按照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当年度按自愿选择的档次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当年度政府的缴费补贴。第三章个人账户第十一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城镇居民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二条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第十三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第十四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