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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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浏览次数:218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下称“省南水北调局”)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工作,明确各方责任,保证资金安全,根据国家价款结算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是指对工程合同或协议价款进行约定,依据合同或协议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完工结等算支付的活动。第三条价款结算支付管理是以单个合同为基本单元,即一个合同设置一个价款结算单,实行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现场审核为基础,省南水北调局有关处分别对已完成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进行复核,财务集中支付的办法。合同以外项目按合同变更处理,结算时单独反映。第四条价款结算支付的管理职责。(一)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根据省南水北调局的授权,负责对建筑安装工程、工程设备、集中组织供应的工程材料和物质及工程监理等合同中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单价和价款及结算必需的支撑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和签证工作,并建立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始台帐,实施现场控制。(二)省南水北调局工程处负责对建筑安装工程、工程设备、集中组织供应的工程材料和物质及工程监理等合同中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结算必需的支撑材料进行复核和签证,并建立工程价款结算的项目台帐,实施进度和质量控制。(三)省南水北调局规划处负责建筑安装工程、工程设备、集中组织供应的工程材料和物质及工程监理等合同中已完成工程单价和价款及结算必须支撑材料进行复核和签证,并建立工程价款结算的合同台帐,实施投资控制。(四)省南水北调局财务处主要复核各类合同本期和累计结算款项并负责办理工程款项支付、预付款项抵扣、质量保证金扣留和各类保函或保证金的收付等内容,并建立工程价款结算的支付台帐,实施财务监督管理。(五)省南水北调局局长负责审批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行委托制或代建制建设管理模式的工程,有关价款结算支付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第五条本价款结算办法适合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汉江中下游兴隆水利枢纽、引江济汉、部分闸站改造和局部航道整治等工程。第二章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省南水北调局与承包商(下称“双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第七条在签定的合同条款中,应包括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事项:(一)工程结算形式。(二)已完工程量认定方式。(三)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四)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五)工程施工发生变更时,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六)发生价款纠纷的处理方法。(七)余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八)与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九)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十)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十一)有关价款结算奖惩办法。第八条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涉及价款调整的,遵循下列原则:(一)合同中工程重大项目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二)超出已签合同范围的工程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按合同管理的审批程序,需签订补充合同,变更合同价款方法和确认的时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第九条按照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监理意见,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第十条除合同外,工程价款结算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一)招投标文件及其过程中形成的来往函件、承诺书、澄清函、谈判记录等。(二)经审批的工程施工图和概(预)算。(三)经监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查(核)签证的工程量完成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表等原始资料。(四)其他与工程价款结算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如项目管理预算、年度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设计变更通知等)。第十一条预付款结算支付。(一)凡承包商的主要管理、施工人员和设备没有进入工地,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不得支付预付款。(二)已签订合同且承包商提交了经省南水北调局财务处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后,方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预付款支付和抵扣。(三)在申请办理支付预付款手续时,比照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的审批程序和要求进行。(四)支付预付款原则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且实际支付预付款额度不超过进场设备、材料的总额。(五)支付管理按合同号、承包商及标段进行,有关方面应配合核对预付款的支付和抵扣情况,防止多付少扣,严禁以预付款的名义转移资金。第十二条进度款结算支付。(一)进度款的结算一般采取按月进行。(二)结算支付审批程序1、承包商申报。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