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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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所对各科室和分所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第三条所成立卫生监督稽查工作领导小组;法制稽查科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执行科室。第四条根据督稽查工作规范,定期与不定期开展稽查工作。第五条对值班制度每半月稽查一次以上,对监督员着装、劳动纪律、禁酒、监督车辆使用等制度执行情况每月各稽查一次以上,对监督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其他制度执行情况不定期进行稽查,但至少每季度一次。在季度工作考核中已抽查的,可以作为稽查内容。稽查结果应登记在册。第六条被稽查科室、分所和卫生监督员应当根据稽查的要求,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情况,认真配合稽查工作的开展。第七条卫生监督稽查时,可以对有关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了解(检查),调查了解(检查)应制作稽查记录或稽查笔录,稽查笔录应当交由被调查(检查)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检查)人员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应注明原因。第八条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第九条卫生监督稽查后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给有关科室、分所。第十条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报经市卫生局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一条被稽查科室、分所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小组。第十二条稽查结果作为所对科室、分所季度考核和卫生监督员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稽查结果中明示需整改部分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力的科室、分所及卫生监督员,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第十三条稽查结案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