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寮工业专用港港区通行证登轮证请领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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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六頁麥寮工業專用港港區通行證登輪證請領須知第一章總則一、經濟部工業局為確保麥寮工業專用港(以下簡稱麥寮港)港區治安,維護碼頭及船舶作業秩序,依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本須知。二、麥寮港港區通行證、登輪證核發及收繳業務,由經濟部工業局依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內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務警察所(以下簡稱港警所)辦理之。三、因公、商務及探親等需要,進出港區或上下停泊港區船舶之人員、車輛,應依本須知規定,向港警所請領通行證或登輪證,於規定使用時(期)間內憑證查驗放行,其使用範圍以許可通行之碼頭區域或准許登輪之船舶及船舶錨泊之區域為限,但下列人員得憑規定證件進出港區:駐在港區各單位執行公務之人員,得憑服務證件查驗放行。在職船員憑船員服務手冊(限國輪船員)或登岸證(外籍船員臨時停留許可證);旅客憑入出境證及護照等有關證件查驗放行。駐地在港區內之現役軍人,穿著軍服時,須佩帶證件,穿著便服時,應自動出示證件說明駐地,經查驗放行。四、人員、車輛進入港區,男性人員應將證件佩掛左胸前,女性人員佩掛左腰際,車輛應懸掛擋風玻璃內,並接受港務警察查驗。五、人員、車輛在港區內,應接受港務警察及其他執行公務人員之檢查。第二章通行管理六、港區通行證區分如下:長期通行證: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分人員長期通行證、車輛長期通行證兩種,適用於人員、車輛進出指定之港區範圍,由與麥寮港港埠經營業務有關各業負責人依其許可範圍,檢具有關證件,向港警所請領。定期通行證:分人員定期通行證及車輛定期通行證兩種,因工程作業或業務需要進入港區作業並訂有期限在三十天以上者,應檢附其與港埠經營業務有關各業之合約書向港警所請領,期滿繳回註銷。短期通行證:有效期間以三十天為限,分人員短期通行證、車輛短期通行證、外僑短期通行證及參觀證等四種。1人員、車輛短期通行證:適用於短期需進出港區洽商事務者,得憑國民身分證、服務證、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有關文件等向港警所申請換證卡,憑卡向港區管制站換領短期通行證佩帶進入,並於出港時換回原證件。2外僑短期通行證:外國僑民因商務需要短期進出港區時,得檢附護照、外僑居留證以及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件及公司行號執照影本,向港警所外事組申請換證卡,憑卡向港區管制站換領短期通行證佩帶進入,並於出港時換回原證件。3參觀證:各機關、團體及公司行號申請參觀港區,得檢具名冊二份函洽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寮港公司)轉經濟部工業局麥寮工業專用港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同意並申領參觀證後,由麥寮港公司派員引導參觀,入港區時須由管制站港務警察簽證後查驗放行,出港時參觀證交港務警察收回。工作證: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由港區各裝卸倉儲公司負責人造具名冊,向港警所請領工作證,適用於港區各裝卸倉儲業作業人員通行各該專用碼頭、公用碼頭及其他經核准工作之區域。七、各型車輛排氣管應加裝滅焰器或防爆裝置,並取得麥寮港公司證明,始得請領車輛通行證。八、各種營業貨車、裝卸機具及工程車輛進出港區,除憑所請領之車輛通行證,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貨運車輛進出港區時,每車次須檢附棧埠作業單位核發之放行准單。因港灣、碼頭設施或港勤船舶維修、保養進出港區之裝卸機具及工程車輛,應檢具麥寮港公司簽證之工作報告單等文件,接受管制站查驗放行。載運船舶船員日用品之貨車,每車次須檢附船方委託證明文件及經海關核章之供應貨品清單,接受管制站查驗放行。船舶小修業載運施工機具或零件進入港區時,須檢附經核准之船舶小修單(載明施工機具及零件),接受管制站查驗放行。第三章登輪管理九、登輪證區分如下:長期登輪證: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凡在港區執行船舶任務有關單位及各輪船公司、船務代理公司之人員須經常進出港區登輪者,由其所屬單位、公司行號或廠商負責人檢具有關證件,向港警所請領長期登輪證。但貨主、各進出口商、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商、報關、理貨、小修、公證、勞務等業人員及船眷(登輪探親),不予核發長期登輪證。女性從業人員登輪須由其所屬公司行號負責安全。臨時登輪證:1與船舶業務有關人員需要臨時登輪者,由其所屬單位、公司行號或廠商依下列規定向港警所請領臨時登輪證:登輪人數:單位、公司行號或廠商每次以不超過十人,修理工廠每次以不超過四十人為原則,一證限登一艘船舶,特殊情形得專案申請。登輪時間:每日以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原則,另視登輪事由,酌予限定登輪時間,特殊情形得專案申請。登輪期限:港內以一至十日,外港以一至七日為限,日期計算以當日八時至翌日八時為一日。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商因運送船方訂購之貨品而申請登輪時,應檢附船方委託證明文件及經海關核章之供應貨品清單。登輪後應在大餐廳交易,不得進入船員房間,在船上停留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