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范]供用电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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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区供用电的管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供电营业规则》,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在供用电管理中,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三条、供电处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后报公司审批。第四条、各矿井必须具备双回路供电,其它用户供电处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与用户协商确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1、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2、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第五条、为保障用电安全,便于管理,用户应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用电分开配电。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户应按上述规定确定内部的配电方式,对目前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应逐步进行改造。第三章新装、外供和转供用电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容量、变更用电负荷必须事先提出用电昵耄晒┑绱κ芾碛没昵氩⒏涸鸸┑缣跫辈旌腿范?供电方案,草拟供用电合同,经供电处审核后报机电管理部审批,外部用户需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公司授权供电处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调度协议。第七条、各单位外供、转供用电,按照以下程序审批:1、对驻煤矿(厂、处)以服务为目的且属于其它公司的内部单位,由电网接入点管理的矿(厂、处)统一供用电管理和电量划转或转交,签订协议明确职责并对各单位消耗电量进行考核。2、,因就近接入电网,但不属于服务煤矿(厂、处)的用电单位,应该由用电单位提出用电申请,交电网管理接入点的矿(厂、处)签署意见,报供电处和机电管理部审批后汇报公司领导。供用电双方要签订协议明确维护范围和安全职责,完善电能计量,将所发生电量划转一并交付供电处。3、对公司专项、基建工程施工队伍的施工用电,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用电申请,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并签署施工期限,交电网接入点管理单位确定供电方案,报机电管理部批准,并按照电表计量按月交纳电费。4、对驻矿(厂、处)服务的外委施工队伍,其用电由矿(厂、处)的机电科室审批,报本单位的机电领导批准后接入本矿(厂、处),如施工队伍在本矿(厂、处)工程结束后,管理单位要将该施工队伍停止供电。如果需要继续供电,则必须按照新增外部用户到公司办理用电审批手续。5、对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容量、变更用电负荷,必须事先提出用电申请,由电网接入点管理单位受理申请并勘察和确定供电方案出具评估报告,经供电处和机电管理部审批,汇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签定供用电合同,双方要明确维护范围和安全职责,完善电费计量与交纳。6、对已经形成的外供、转供外部用户的单位,要通过协议明确维护范围和安全职责,在地方供电部门具备向该用户供电的条件后,矿(厂、处)应及时将该用户转移至地方供电部门供电,如用户不配合改接负荷,则对其加收基本电费,收费标准执行各省物价部门标准。7、严禁通过公司内部电网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外供、转供用电,严禁对接入用电可能造成电网污染的负荷外供、转供用电。8、内部用户和外部用户电费收取标准执行本公司现行电价之规定,实施差别电价。第八条、各用电户必须加装用电计量装置,供电处应按照本公司规定的电价和用电量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不得擅自增收和减免。第九条、供电处应建立健全电费抄、核、收人员的管理办法,报公司企管部、机电管理部审核备案。第四章用户用电设施建设第十条、各用户受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矿区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对规划中安排的线路走廊和变电站建设用地,应当优先满足供电设施建设的需要,确保土地和空间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第十一条、用户设计安装、试验与运行应符合国家及本公司有关标准。第十二条、新建、大修及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统一由供电处电气试验中心试验,无试验报告不得投入运行。第十三条、公司所有地面高压开关、井下变电所内高压开关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或审核由供电处负责,各单位必须向供电处提供详细的变电所负荷分配、变化情况和最新的供电系统图,经供电处审核后进行整定,各单位不得随意变动保护定值,负荷变动时应及时向供电处反馈信息,由供电处适时进行保护定值的调整。第十四条、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