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精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10年8月) 2010-08-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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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PE(私募股权投资)、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和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投资除外。第三条风险投资的原则:(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第四条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同样不得进行风险投资。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第六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一)董事会对公司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为: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风险投资。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公司也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七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决策权限同上一条。第三章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第八条董事长负责管理风险投资的运作和处置,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第九条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有关风险投资的投资决策和处置决策,并组织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公司分管投资工作的副总经理为责任人。第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第十一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配合证券投资部开展风险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处置,并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责任人。第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第四章风险投资的内部审批流程和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五条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证券投资部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具可行性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董事长。第十六条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第十七条董事长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查。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组织审计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事前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给董事长和证券投资部。第十九条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对拟投资项目作出实施或暂停实施的批复,或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条拟投资项目经审批通过后,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