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精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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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证本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科技计划主要用于资助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应用性基础研究、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为首都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本科技计划鼓励多学科综合研究,鼓励同首都经济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鼓励青年教师从事科技创新研究。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在北京地区实施第四条本科技计划实行依法管理、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是本科技计划的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市教委科研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咨询、评审、监督、验收工作,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部分管理工作。第五条本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两类。重点项目主要在国家和北京市优先发展的若干重要科技领域内实施,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本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同时列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计划。面上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有关高校的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开展科学研究或技术发明活动。第六条重点项目必须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体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内涵,预期成果可以解决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某项重大关键问题,或者具备高新技术产业化前景,或者具有国内公认的领先研究水平并能带动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和支持市属(市管)高校间联合或者与中央在京高校的北京市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联合申报重点项目。第七条面上项目应注意与高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科研队伍建设的协调和衔接,避免低水平重复,促进科研资源的合理利用。预期成果能够体现国内先进的学术研究水平并且促进相关学科理论发展或学科体系的完善,或者可以产生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面上项目一般不接受跨校联合申请。第八条本科技计划项目每年评选一次,其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九条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十条申请本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㈠申请人(即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面上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已离退休或项目在研期间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科技人员、申请单位的兼职科技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㈡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㈢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在承担本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一般不得再申请本科技计划的新项目(但可同时承担一项重点项目),且一个年度只能申请一项。㈣申请人学风端正,信誉良好,承担的本科技计划在研项目能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应结题的本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已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㈤申请项目必须符合本科技计划的资助范围和有关要求,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第十一条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发布下一年度《重点项目指南》,确定下一年度重点项目实施的主要领域、资助条件、资助强度、立项控制数和有关要求。同时下达面上项目立项控制数和经费额度。市属(市管)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在本校范围内,也可校际联合,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向市教委科研处提出下一年度重点项目立项建议,提交《重点项目立项建议书》。第十二条重点项目申请人根据《重点项目指南》和有关申报材料要求,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重点项目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第十三条重点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就《重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实质性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合作者所在单位也须在《重点项目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将《重点项目申请书》(一式十份,至少有三份为原件)及本单位“申请重点项目汇总清单”(一式一份)统一送交市教委科研处,同时报送含上述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申报期为每年5月10日至5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第十四条重点项目评审遵循“指南引导、突出重点、公开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一般采取分领域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的形式。所聘请专家须是对每组项目所涉及的科技问题及其应用背景有深入了解并熟悉相关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