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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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24日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1999年12月2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监督,正确评价其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任期审计),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本条例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第三条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实施任期审计。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先离职的,经有权机关、单位批准可以先办理离职手续,再实施任期审计。国有企业出售、拍卖和破产,或者发生改制、改组、兼并等情况且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实施任期审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实施国家和本条例规定范围的任期审计事项,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任期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实施任期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六条任期审计的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重要依据。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任期审计工作的领导,充实审计力量,保障任期审计的实施。审计机关实施任期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任期审计,不得向被审计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办理任期审计事项,由委托方支付审计费用。实施任期审计应当在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进行,严格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二章审计组织和审计管辖第九条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审计事项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一)省、市、县(市、区)审计机关;(二)国有企业的上级单位或者主要出资方(以下统称出资方)内部审计机构;(三)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委派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审计,由审计机关直接实施审计,也可以由审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对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的控股企业,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组织力量在审计机关指导下进行审计,将审计情况提交审计机关。其他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审计,由其所在企业出资方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也可以由其所在企业出资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对本条第二款所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实施审计。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实施任期审计,应当依照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国有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与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事管理关系不一致的,其管辖范围由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第十二条上级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期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任期审计事项,可以直接实施审计。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任期审计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业务规范,组织审计人员业务培训,加强行风建设,规范审计行为;对内部审计机构任期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任期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任期审计工作情况。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任期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规范,保守国家秘密和在任期审计实施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依法实施任期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十六条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也可以主动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组织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决定。第三章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七条实施任期审计,应当通过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审计,查清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有关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有无侵占国有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