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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根本途径。为了促进我区各类煤矿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长效机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水平,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要求,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订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制定的《新疆小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结合我区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现状,特制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及评级办法》)。第一条本标准及评级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所有生产井工煤矿。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参加评级的专业为7个,即安全管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各专业满分均为100分。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评级计分为百分制。各专业的考核得分乘以各自的系数后,计入矿井总分。1、安全管理:20分系数为0.20;2、采煤:10分系数为0.10;3、掘进:10分系数为0.10;4、机电:10分系数为0.10;5、运输:10分系数为0.10;6、通风:30分系数为0.30;7、地测防治水:10分系数为0.10;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得分计算办法:1、年度专业单项得分=本年度内各月专业实际得分之和÷12个月。2、年度矿井总分=年度专业得分乘以各自系数之和。3、检查项目中有缺项的分值按下列计算分配到其余检查项目中:本大项折算分数=本大项标准分数÷(本大项标准分数—缺项分数)×本大项检查实得分数。4、矿井各专业直接责任每死亡1人,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降一级扣5分,得分不得超过下一级的最高分,按降级后得分计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1、一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90分,且通风专业达到一级标准,另外7个专业中,达到一级的专业不少于4个,其余专业不低于二级。2、二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80分,且通风专业达到二级标准,另外7个专业中,达到二级的专业不少于4个,其余专业不低于三级。3、三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70分,且无不达标专业。第五条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一级标准化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在1.0以下,二级1.3以下,三级1.5以下。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煤矿,当年发生事故的,其死亡率可往前连续三年累计计算;一级矿井,年度死亡人数不得超过1人;凡年度内发生过一次3人及以上事故的取消当年评比资格。2、采掘抽关系正常。3、矿井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4、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支护方式、设备和材料。5、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奖惩制度。第六条安全质量标准化公司(集团)、县(市、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年度考核内,各矿均达标。2、考核年度内,各矿达标矿井中一级煤矿占60%及以上。3、考核年度内,公司(集团)百万吨死亡率在1.0以下,县(市、区)在2.0以下。4、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奖惩制度。第七条检查考核办法:1、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地(州)级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县(市、区)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煤矿每月进行自检一次。2、在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各专业的考核验收时,应保持正常生产,实行动态检查;每次检查的记录存档,作为季度和年终考核的依据。3、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于每年元月份将辖区所属煤矿上一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结果和申报等级及本年度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计划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4、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煤矿,由煤矿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检查验收,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将达到二级、三级标准化煤矿情况报自治区煤炭管理局备案。井工煤矿填写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申请表9-1,露天煤矿填写申请表9-2。5、符合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条件的煤矿,按管理权限逐级考核上报,由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进行初评,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准。具体要求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9〕150号)文件要求办理。第八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命名:1、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考核、命名。二级由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考核、命名;一级和自治区直接监管的煤矿由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考核、命名。2、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每年年初对申报达标的煤矿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