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俊峰谈丧偶女婿继承遗产起纠纷案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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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隆昌律师事务所龚俊峰谈丧偶女婿继承遗产起纠纷案件5月21日上午,大丰市读者郑先生来电:“我妻子因病去世多年,之后我和儿子与岳父岳母一起生活,服侍照顾他们的生活。他们先后去世,小舅子认为,岳父岳母的遗产应归他一个人所有。我觉得我和儿子都应该有继承权,不知道我这个想法有没有法律依据。”郑先生在电话中详细叙述了事情的内容。郑先生的岳父高某,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叫高军、女儿叫高云。高军大学毕业后分配在南京工作,并娶妻成家。高某考虑到儿子在南京工作,不方便回家照顾自己和老伴。于是两位老人有意让女儿在本村找对象,结果也如他们所愿。女儿高云与郑先生结婚后,为了照顾身体多病的高某夫妇,他们都生活在一起,婚后一年多,郑先生的儿子出生。8年后,高云因患癌症不幸去世,两位老人本来身体就不好,加上失女的打击,身体更差。由于高军的小家庭在南京,很难经常回来照顾老人,这样,郑先生与儿子就一直和岳父母住在一起,承担起服侍、照顾两位老人的责任。几年后,郑先生的岳母病故。三个月前,岳父也离世,留下3间楼房和其它一些财物。高军回家处理丧事后,觉得姐夫这些年照顾自己的父母比较辛苦,就从办理父亲丧事节余下的礼金中给了郑先生3000元钱,房屋等财产则认为全归他所有,并要求郑先生让出。对此,郑先生不服,认为自己和儿子都应该有继承权,双方为此产生了不愉快,虽没有“撕破脸皮”,但至今仍没有定局。“儿子从8岁就和我一起照顾外公外婆,至今他都快20岁了。老人去世了,就让我们走,这说得过去吗?”郑先生很感委屈。根据上面材料,我认为首先郑先生可以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主张分割遗产,依据是我国的《继承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什么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我们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的规定中看到答案,其规定是“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或主要抚养义务。”从本材料中可以看出郑先生尽到主要赡养义务,郑先生与儿子一直和岳父母住在一起,承担起服侍、照顾两位老人的责任。因此,郑先生应当按照第一顺序与高军及高云(由儿子代为继承)共同继承二位老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