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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责任制度学校责任制度(精选8篇)学校责任制度篇1为了落实“人人参与,一岗双责”的安全管理要求,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全员抓安全工作的积极性,确保校园安全,使我校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决定在全校推行安全工作“首遇责任制”。制度规定,所有教职员工都是首遇责任人,首遇人负有教育和帮助学生、维护学校形象、及时制止不良事件发生、引导和帮助解决问题、及时上报和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等责任,并能够负责到底。碰到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或及时上报,将追究相关的安全责任。为此学校作出如下要求,希望全体教职员工自觉遵守。1、学校要求所有教职员工在校内外遇到学生权益受侵犯需要帮助或学生违纪需要制止教育时,不管是不是这名学生的班主任或科任老师,也不管有没有教过这名学生,都负有保护、教育学生的责任。2、凡我校教职员工,第一个遇到学生有危险、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或有其它不文明的言行时,应立即制止,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如没主动制止,出现问题将追究其责任,并将这一责任制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部份。3、学校规定学校教职工在校内外首先遇到危害本校学生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学校稳定、损害学校形象的突发事件时,首遇人负有及时制止不良事件发生,并热情接待、引导和帮助解决问题的责任。同时用自己的行为,影响身边的同学也加入到安全管理的行列中来。4、当发现学生出现意外伤害事故,突发性疾病和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首遇责任人应立刻采取相应措施,尽最大限度予以迅速施救、迅速报告或报警。5、当发现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和礼仪常规要求(如翻越围墙,打架斗殴、赌博、寻衅滋事、下河游泳、上课期间进入网吧或游戏厅、破坏公物等)时,首遇责任人应当场劝阻、教育并通报相关人员或部门。6、当发现学生中出现重大事故苗头或危险倾向时,首遇责任人应当场制止并及时将情况向学校或相关部门反映,将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7、当发现个别学生存在精神或心理障碍,神情和行为出现明显异常时,首遇责任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反映。8、当发现学校财产(教育教学设施、花木草坪、建筑构件等)受到不法侵害时,首遇责任人应立即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学校报告。9、当发现教学设施因其他原因出现损毁、故障而形成安全隐患时,首遇责任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10、校内首遇处理程序为:对于一般的行为,先问明缘由,再讲清道理,进行示范启发,以督促其改正;对于比较严重行为,先派人报告学校领导或学生家长,再问明缘由,并协助解决,帮助教育学生。校外首遇处理程序为:对于一般的不文明行为等,首遇人应善意加以提醒或劝阻,督促学生改正;如遇打架斗殴等严重行为,首遇人应马上加以制止,保护我校学生的安全,并电告学校相关部门或向110报警,并协助处理所发事件。11、安全首遇责任制从公布值日起开始执行。学校责任制度篇2一、责任事故认定1、各类岗位工作人员未能按时到岗或离岗而影响相关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发生不安全事故者。2、各类岗位工作人员未能履行安排的工作职责或工作落实不到位,失职等影响工作开展,造成一定后果者。3、因工作失误或工作方式不当而引发的一系列影响或不良后果者。4、政令不通,信息不畅,组织协调工作不力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者。5、遇突发事件,特殊情况,关键时刻工作不力,措施不当,应对不及时,不服从,不配合工作者。二、责任事故处理1、责任事故涉及到的相关人员由相关处室上报学校研究处理。2、学校根据责任事故情节,由行政会议研究处理决定。3、责任事故处理包括对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进行量化考核扣分、罚款,一票否决,调换工作岗位,人事变动等。如果情节相当严重者,上报有关部门处理。4、责任事故涉及到全校所有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学校责任制度篇3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单位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全体教职员工。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学校由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内容(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二)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三)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四)应由本单位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五)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六)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七)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八)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求、上报并妥善处置的;(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十)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十一)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十二)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十三)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