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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实施办法为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市“两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组织领导第一条建立控辍保学工作领导机构。市、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控辍保学工作的领导,担负起控辍保学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责任,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成员参加的控辍保学领导小组。第二条建立控辍保学工作长效机制。市、乡(镇)政府要将控辍保学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的考核指标,层层落实控辍保学工作的责任,将控辍保学工作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第三条因地制宜、依法控辍。市、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控辍保学规章制度和乡规民约,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第四条控辍保学工作实行“双线”控辍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一把手”工程。市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教育局对学校签订“双线”控辍保学目标管理责任书。乡(镇)书记和乡(镇)长作为党政“一把手”,对控辍保学工作要负总责,把控辍保学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第五条市政府建立教育督导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教育局、学校实施义务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第二章条件及保障第六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条件(一)市人民政府要合理设置适合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中小学布局;(二)市、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提供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就学的校舍、场地及其它教学基本设施;(三)按编制标准配齐中小学教师。第七条经费保障(一)市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规定发放。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二)市、乡(镇)人民政府在认真落实“两免一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配套政策的同时,应多方筹集资金,进一步加大贫困家庭学生救助的力度,确保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第三章就学第八条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必须依法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可实行7周岁入学。第九条市、乡(镇)人民政府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在开学前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必须按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第十条适龄儿童、少年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必须按通知要求到所在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因病、因残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缓学或休学的,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批准,方可缓学或休学。第四章职责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职责(一)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地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动员、组织和缓学、休学的审批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制止中小学学生的辍学;(二)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对不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依据“乡规民约”、“村规自治”的措施和办法,加强管理,确保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三)乡(镇)人民政府要维护好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统筹协调好宗教与教育的统一关系;(四)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定期研究控辍保学工作,及时解决控辍保学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第十二条教育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实施教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编制本地教育发展规划,具体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二)市教育局要把控辍保学工作纳入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并作为对中小学领导班子工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工作力度,常抓不懈;(三)市教育局要深入农村,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辍学的原因,研究对策,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作用。第十三条学校的责任(一)校长是学校控辍保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教职工同样都担负着控辍保学的责任和义务,校长要与教师签订控辍保学责任状,把控辍保学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校长对教师工作业绩评先选优、职务晋升的依据;(二)学校要建立控辍保学月报制度,每月向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提供一份辍学学生名册和相关数据及分析资料;(三)中小学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阵地,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思想,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四)学校必须强化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