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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考试题一、填空题1.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建筑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采暖与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和附属设备及其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2.进场复验——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3.见证取样送检——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4.现场实体检验——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对(已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或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5.型式检验——由生产厂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及其适用性所作的检验。其报告称型式检验报告。通常在工艺参数改变、达到预定周期或产品生产数量时进行。6.质量证明文件——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检)合格证明。适用时,也可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7.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8.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该项变更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9.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10.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11.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1).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核准,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2).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3).材料和设备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及各章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12.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13.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14.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1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施工。1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重复采用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17.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18.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应按照表3.4.1划分。(2)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3)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4)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