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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1-云南省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为加强公路的养护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范围包括土建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机电通信工程等。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的目的是及时了解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的管理、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养护过程中的工作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养护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督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路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的大修养护及改造工程及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修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由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承担。投资规模低于5000万元的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或其它等级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原则为:(一)归州、市交通(运输)局管辖的,由其所在州市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二)归省公路局管辖的,由省公路局负责质量监督;(三)归省公路投资公司管辖的,由省公司投资公司负责质量管理;(四)若归经营性公司管辖的,由经营性公司负责所辖质量管理。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养护工程的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的管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监督检查的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四)其它有关规定。承担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的单位应明确质量监督管理负责人。监督人员要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客观,维护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为明确各方质量责任,保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的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应参照《关于建立云南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并按要求进行归档管理。监督申请及受理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管理单位应在养护方案和预算审批达后,按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办理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养护工程的管理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等;(二)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三)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四)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受理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部门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必要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完善相关材料及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人,应按告知的原因,完善相关手续及材料后,重新提出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监督检查内容及方式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养护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养护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养护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养护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养护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的基本内容为:养护工程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各项质保措施的有效性及质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养护施工工艺检查的基本内容为:关键部位、重要工序施工工艺的可靠性和执行规范情况,质量通病的治理方法和措施。养护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基本内容为:养护工程主要所用原材料质量、养护工程实体质量的控制和工程外观质量。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