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一审普通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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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本章学习重点:一审普通程序2特征二、普通程序的阶段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形式要件根据民诉法第109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计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2.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驳回诉讼请求以判决的形式作出,是对原告的实体性权利的判决,原告不得对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再起诉;而驳回起诉则以裁定的形式作出,驳回的仅仅是当事人程序性权利,当事人仍可以就被驳回的起诉中的诉讼请求向有管辖权的人们法院提起诉讼。审查受理的时间3.对当事人起诉时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的起诉时,若发现有下列情况,应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不予受理的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有仲裁协议且已申请仲裁;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本院管辖;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又起诉,告知申诉,但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除外;§应当受理的情形:当事人达成的仲裁条款、协议无效、时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仲裁机构不存在,仲裁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一方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一方对该诉讼提出管辖异议,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应诉答辩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判决不准离婚、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予受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并对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应作为新的案件处理;超出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应受理,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课后小测(二)审理前的准备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有审判本案的合议庭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审阅诉讼材料,调查必要的证据。当事人的追加(三)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的方式1.庭审准备2.开庭审理2.1宣布开庭2.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证人出庭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2.3法庭辩论2.4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合议庭的表决方式宣判3.审理期限《民诉意见》第16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三、撤诉和缺席判决§申请撤诉的条件:积极要件第一,主体要件;第二,主观要件;第三,时间要件;第四,审查要件。消极要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2.按撤诉处理,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129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为: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撤诉的后果课后小测(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课后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