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束缚的自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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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束缚的自由在2010的一跃下半月版《法律与生活》上有一篇文章是《一名记者眼中的“张明宝案”》,主要内容是2009年南京的“6••••30”的5死4伤特大醉酒肇事案的审判过程中记者的跟踪报道困难。在记者跟踪采访的过程中,很多问题刚提出来一半就被打断的现象总有发生。文中说在新闻发布会上前三排是记者,后面才是摄影师,举手提问的记者都能被主席台上的人看到,但是区别就在于:谁是被钦点的“幸运儿”。第一个提问法官很快就流利的做出了回答,到后面几个当提问说到一半的时候法官就开始点名叫谁提问了。当中不少记者提出抗议也没有效果,还是被冷落了。最后新闻发布会很顺利的结束了,但是不难看出这些提问都是被安排好了的,根本体现不出事实的真相,失去了新闻报道的意义。所谓新闻报道,就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新闻的本源是讲究用事实说话,新闻是对客观事实进行报道和传播而形成的信息,是反映在新闻信息中的内容必须对事实具有真实传达并被报道出来,且对客观事实进行主观反映之后形成的观念性的信息,是记者把自己对客观事实的主观传达出来而产生的信息,所以报道的信息要客观必须表现新闻报道需要自由,即新闻报道自由。新闻自由在业界长期以来众说纷纭没有达成统一的概念,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我认为新闻自由是不同于言论自由的另一种自由权利,新闻自由在现代民主国家中具有重要而独特的功能,故在宪法上应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地位。因为这是正确理解社会发展、民主特征和新闻自由在现代民主制中的独特价值基础上,科学地界定了二者的关系。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既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又是各有独立价值的不同概念,有不同的权利属性。但是为什么2009年南京的“6••••30”的5死4伤特大醉酒肇事案的审判过程中记者的跟踪报道如此困难了?难道是害怕曾经的那个“媒体审判”的争论影响到这次审判的结果,或者是现在假新闻和假言论常常满天飞,为了避免在没有事先准备的发言中产生错误导致其他记者曲解就故意钦定?我想着都不是,因为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不需要故意“加工”,也不需要隐瞒的。我想这个事情只是众多案例中得不起眼的一个,还很很多类似这个的甚至是比这个严重的也有。有些时候干脆只能记者报道一些规定好的文字或者影像资料。导致一些不知情的百姓误认为这就是事实的真相,一直被蒙蔽着。还新闻自由已经变得越来越迫切了,怎么还新闻自由了?这或许是一个长期性的项目或许是一个立竿见影的工作。新闻报道中言论自由法律保护要完善,必须使政府对新闻监督加以控制,必须要有一个结构良好、财务健全、拥有专业评论家、具有获得资讯能力、并能将其获得的资讯和评论传递给一般大众的组织,才足以担负监督政府的功能,即促进受众知情权。在此基础上,应该通过立法,把政府权力的行使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行政信息公开、公民知情权的促进有机地统一起来。在这些工作中主要是保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简言之就是保护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和报道权(言论自由权)。采访是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前提,强调采访权的同时不能忽视报道权。采访权实质是舆论监督权的代称,要有效开展舆论监督,采访权必定是保证报道权条件下的采访权。一般来说,采访权是指“新闻工作者以向大众传播新闻为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进行自主调查获取新闻事实材料的权利”。每个人都可以搜集信息、进行访问,但普通人对信息的充分占有只有通过传媒来实现,事实的调查和权力的监督需要依靠大众传媒的记者完成,人们提供的信息一般只是作为记者进一步采访的线索或基础,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主要职能,其运用舆论的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发展。我想新闻自由的法律保护措施完善后,新闻自由的枷锁肯定会解除。新闻的发展就会又上升一个新的台阶。像《法律与生活》上这篇文章中出现的情况就不会再出现了,那怕一个世纪也不会。到时一个更和谐文明的稳定社会必将呈现在世人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