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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菜坝村张发忠森林防火工作失职一案的审理报告张发忠,男,穿青人,现年48岁,中共党员,一九九六年七月入党,一九九四年四月参加工作,现任菜坝村村委会副主任,住自强乡菜坝村花家寨组。身为菜坝村村委会副主任张发忠在本村森林防火工作中,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巡查、管控不到位,责任落实和经常性工作开展不好,造成本村自己包保的责任区经常有群众在林区周边烧土皮灰和烧坎坎,多次都是乡党政领导组织扑灭。(3月15日郭明凤在自己的责任地边烧土皮灰,3月16日李长木在赵家岩脚烧土皮灰,3月29日徐林凤在李家背后烧土皮灰和烧坎坎。)给森林防火工作带来较大隐患,严重违反了地区出台的森林防火“八条禁令”,在干部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经2011年4月3日乡纪委书记杨洪江提出建议立案,2011年4月4日乡党委书记张云洪批准同意立案查处,立案后,经进一步调查了解,确认了张发忠同志的错误事实,张发忠同志对所犯错误供认不讳。综上所述,张发忠同志身为村干部,对森林防火工作不认真,宣传不到位,森林防火工作巡查管控力度不够,导致2011年3月份多次在自己包保的责任区有群众铲烧土皮灰和烧坎坎并且每次都是其它人发现后组织扑灭,3月29日徐林凤在距离林区不远的地方烧土皮灰和烧坎坎是地区纪委的机关党委书记杨凯参与组织扑灭,但事情发生后本人认错态度较好,因此,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139条之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损失标准,但是给本地、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标准,但是给本地、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者,根据损失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惩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之规定,案件审理组建设给予张发忠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特此报告自强苗族乡纪委案件审理组二零一一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