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doc
上传人:sy****28 上传时间:2024-09-14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94KB 金币:16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doc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doc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6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6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年9月8日,甲驾驶面包车搭载其妻乙在省道335线上正常行驶时与丙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乙死亡甲重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甲在事故中受伤后,先后住院治疗146天,支出医疗费56000余元,其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四级伤残。公安机关在2000年11月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并由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刑事审判部分无不同意见,对民事审判中的因乙的死亡所引起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及因甲的伤残所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赔偿项目亦无异议,但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害方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双方各持己见。甲方认为,丙的行为使其遭受丧妻之痛,给其肉体上和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痛苦,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丙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丙方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甲要求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而甲无权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判决要旨】一审法院认为,丙驾驶小客车与甲的面包车相撞,造成甲重伤,甲之妻乙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依法判处甲三年有期徒刑。同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丙应当赔偿甲由其妻乙的死亡所引起的死亡补偿费和丧葬费等共83000多元及因甲的伤残所引起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共14.3万余元。对于甲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2000年12月19日法释[2000]47号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甲不服一审法院关于精神损害部分的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但以同样理由被驳回请求。之后,甲单独就精神损害部分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法院也驳回了其起诉。【案件评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法学界一直是个倍受争议的问题。在此问题上立法的模糊,司法解释的矛盾,法官判决的不一致,理论界的众说纷纭,都给法律实务上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因此必须对此问题作出弥清。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问题的法律现状1、立法上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这条规定奠定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但该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限于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作为人格存在基础的物质性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反而受到了忽视,这点为后来2001年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所修正。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民法通则没有详言,但民事特别法中往往都有细致规定,尽管各特别法中的规定并不一致。如《产品质量法》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等”,其中残疾补偿金、死亡补偿金就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项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与《产品质量法》大体一致。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下简称《处理办法》)则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中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死亡补偿费等等,但并没有残疾赔偿金一项。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方面,法律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明确的认可,但也没有明确的禁止,《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司法解释由于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客体的规定过于狭窄,赔偿的项目也不明确,不利于保护受害人,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为此,最高院陆续的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来落实法律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民法通则120条作了扩充,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由民通规定的精神性人格权扩大到物质性人格权,同时对损害赔偿金的项目也作了规定,其中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与民事方面对精神损害的扩充相反,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解释却一而再,再而三的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限制。2000年12月19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