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船舶(含排筏、浮动设施,下同)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风灾、沉没等原因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于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事故处理机关)按其职责划分,依法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条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责论处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船舶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施救义务,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就近的事故处理机关报告。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港区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事故处理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规定时限递交报告书的,应当向事故处理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经事故处理机关同意,递交报告书的时限可延长48小时(港区内24小时)。特别重大事故递交报告书的时限,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第七条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名称及其船籍登记地(或当事人的居住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职务;(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本航次起迄港及装载情况;(三)船舶的基本技术状况;(四)船舶的船长或负责人、当班驾驶员、轮机员以及其他当班人员的姓名和技术状况;(五)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和水域、气象的基本状况;(六)伤亡、损害情况;(七)事故的基本过程(碰撞事故应附船舶相对位置示意图);(八)船舶沉没的,其沉没大概位置;(九)施救情况;(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三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八条船舶发生重大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处理;船舶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事故调查处理中的现场勘察、证据的搜集和管理以及事故的技术鉴定,由港航监督机构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以及渔业船舶单方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渔业船舶与其他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助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其他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由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其中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船舶,由该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第九条事故处理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组织调查处理的同时,按规定向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事故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事故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陈述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据。第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机关根据取证、查验或鉴定的需要,可以禁止当事、嫌疑船舶离港或者令其泊靠在指定区域,因故需驶离事故现场或指定区域的,应当向事故处理机关提供担保。禁止当事、嫌疑船舶离港或令其泊靠在指定区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经上一级事故处理机关批准,可延长7日。第十二条在事故处理机关进行认定或公安机关作出鉴定后3日内,死者亲属应将尸体按殡葬有关规定处理。逾期未处理或无人认领的尸体,事故处理机关可以进行火化。第十三条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处理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第十四条完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事故的,该当事人负全部责任。2个或2个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程度承担责任。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的,由各方当事人平均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事故的,当事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逸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或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由有关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第十六条事故处理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确需延长时间的,由事故处理机关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但最多不得延长3个月。第四章调解第十七条因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事故处理机关应当本着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调解。第十八条当事人决定申请调解的,应当在事故处理终结或死亡者安葬或伤残者定残之日起20日内,向事故处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一方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故处理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九条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