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予受理裁定的民事上诉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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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予受理裁定的民事上诉状导语:有时候,法院会不予受理诉讼,这时候需要书写上诉状进行上诉。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对不予受理裁定的民事上诉状(一)上诉人:刘xx,男,汉族,1982年5月2日出生,住所:广东省珠海市xx区.被上诉人:江西景德镇xx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xx号(工商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张江,联系方式13900000000。上诉人因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立民裁字第11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2012)深宝法立民裁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月2日,上诉人的父亲刘京搭乘被上诉人所有并营运的赣Axxxxx大型客车,从深圳市龙华汽车站出发前往景德镇。当日下午约19时许,被上诉人司乘人员因车辆故障将车停入上陵停车区检查,检查完毕后司乘人员未清点乘车人数径直开车驶离停车区,上诉人父亲刘京见状后立即顺着高速路追赶,并招呼被上诉人停车,但被上诉人未能察觉此事。与此同时,在快车道上一辆高速前行的车牌号为赣BW9925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刘京后面与之相撞,从而导致上诉人父亲当场死亡。被上诉人违背运输合同义务,未在乘客上下车时清点人员,致上诉人父亲没有安全达到目的地,并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经交涉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717911.1元。2012年3月13日,法院以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运输合同始发地是深圳市宝安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十分不妥,理由如下:一、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而不能作实体上的审查。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上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上诉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因此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即认定上诉人提交的关于运输合同始发地的证据无法证明是深圳市宝安区,超越了形式审查范围,不当剥夺了公民的诉权,属于未审先定行为,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其不予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二、输送始发地是运输合同纠纷法定管辖权之一,不容任何理由剥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三个地方的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上诉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无故推脱,应当受理。三、宝安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事实依据和理由明显不足,有故意刁难上诉人之嫌。首先,涉案车辆从深圳市出发是完全可以确定的。根据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44161000】第2012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基本事实一栏明确记载,2012年1月2日刘京搭乘赣Axxxxx号大型客车由深圳前往江西。由此可见,本案在深圳市基层法院管辖没有问题。其次,本案事实及证据,可以进一步证明刘京在深圳市龙华汽车站上车,故上诉人选择在运输合同始发地深圳市宝安区起诉没有问题。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对肇事客车司机及乘务员所做的《询问笔录》,据2012年1月2日询问笔录记载,当询问人问到上诉人父亲上车地点时,乘务员的回答是“应该是在深圳龙华上的车。”上诉人认为这本身就是一个肯定的回答,上诉人特地搜索了百度百科,“应该”的本质就是取最大值或极大值。从价值论的角度,“应该”的本质就是从众多的价值判断、价值选择和价值行为中取其价值量或价值率的最大值或极大值。也就是说具有最大盖然性,无限地接近一个确定的地点,即深圳龙华。事实上,刘大山也是由其亲属和朋友送到龙华汽车站的。再有,被上诉人的乘务员以其职务行为的回答,本身就代表了被上诉人的.对事实的确认。再有,据2012年1月4日询问笔录记载,被询问人系该客车司机,其明确说“……大客车是从深圳市银湖站发车,途径龙华、公明、广州天河……”,与上述提到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进一步证实运输合同始发地是深圳市宝安区。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当天刘京去龙华坐车是几个亲戚送到龙华车站的,这里要后补几份证据,当然,龙华车站也有监控摄像头,可以调取当天的录像。最后,据相关事实和法律,深圳龙华是该运输合同的始发地,宝安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现宝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无疑是将皮球踢的更远,若中院维持该裁定的话,必然当事人要去罗湖法院立案,若依然不予受理,同样是剥夺了当事人在深圳管辖的权利。因此,结合本案,越是符合事实,越是更具有管辖的法院是宝安区法院。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