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小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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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有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即无主地。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渭犹概小?战俘:是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如武装部队成员、民兵、支援部队成员落入敌手后,即为战俘。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协定或根据联合国的决定建立的,在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领域负有广泛国际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发生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部分。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之外,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作用主要在礼仪方面,外交团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后,缔约时的情况发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国家作为一个国际人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与他国交往的能力四个要素。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平等的待遇,既不受到歧视,也不享有特权。领陆: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土的其他部分都是附着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庇护:一般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遭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检查的??利。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条约的解释:是指条约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予以说明。条约的解释对于诚实履行条约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任意把条约作有利于本国的解释,其他当事国是不会接受的。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国际法单方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的责任由别国取代。国际仲裁:又称国际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它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待遇。国民待遇:也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