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宣贯讲义).ppt
上传人:是你****盟主 上传时间:2024-09-12 格式:PPT 页数:118 大小:440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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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周爱东)一、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定义实验室——是指从事科学实验、检验检测和校准活动的技术机构(即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的检测和校准技术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通过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检验——按照规定的程序,为了确定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或性能的技术操作。认可——由权威机构对一个机构(实验室)或人员(签字人)从事特定工作的能力给予正式承认的过程。资质——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资质认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1.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具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4.具备独立调配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设备设施。5.建立能够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是指运用其基本条件以保证其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稳定性的相关经验和水平。第一篇我国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发展历史概述1.历史概述:198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规定了对检验机构的考核要求,计量认证在国家计量局落脚。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将对检验机构的考核称之为计量认证,标志我国的计量认证正式启动,审查认可尚未启动。1990年6月,计量认证归属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1021-90);对我国的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考核进入正规。审查认可归监督司分管也开始启动。1994年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两项职能合并归国家技术监督局实验室评审管理办公室;1998年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司管理;2001年4月质检总局、认监委成立,认评司划入认监委,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划归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管理。2002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第一次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进行二合一管理。2005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86号令),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统称为资质认定。2006年7月27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这是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一个重要举措。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2015年8月1日实施)。20年多来,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资质认定已经发展成为我国规范检测市场的主要资质认定手段,是一项重要的行政审批工作。资质认定已经成为一个“品牌”,是我国实验室评价管理工作中应用范围最广、知名度最高的管理模式。经济活动中评价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必须带有计量认证标志已经成为社会共识。2《计量法》中关于计量认证表述第75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医疗卫生检测机构、环境及节能监测机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计量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后,方可向社会提供相关公正数据。第108条规定: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复查合格而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相关技术机构,责令其停止工作,其出具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赔偿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