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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手续以学习和进修为主要目的,到境外正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在境外时间一年以上的各类留学人员,可到中国大使馆教育处免费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所需材料如下:1、护照复印件;2、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进修或研究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3、赴日后的简历(包括来日时间、学习研究经历、拟回国时间)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时间:每周一和周四的09:00—12:00,14:00—18:00对于远离东京、确有困难前来教育处办理者,可将上述材料寄至中国大使馆教育处。为避免出错,请同时附上写明回信地址的信封并贴好邮票,并告联系电话,以便材料不备时与办理者取得联系。*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作为留学经历的证明,长期有效,每留学一次只开具一份,请妥善保管。中国大使馆教育处地址:〒135-0023东京都江东区平野2-2-9留学人员事务联系电话:03-3643-0359、03-3643-0188、03-3643-0370值班电话:03-3643-0305传真:03-3643-0296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注意事项留学人员是指以学习和进修为主要目的,到境外正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在境外时间一年以上者,不包括在境外公司、企业工作的“研修生”和学习语言的“就读生”。留学人员在回国前到所在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留学人员回国时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之一,是对每位留学人员留学经历的证明。由于每位留学人员在获取证明后均有权享受一次国家对留学人员的相关待遇,教育处针对每位留学人员留学一次开具一次,本人应妥善保管。因不慎将证明遗失需要补发时,除提交原申请办理证明所需材料外,还须提交本人回国落实单位后的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和个人理由书,教育处只能补办原件存根的复印件。因《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有时效期限,故留学人员在开具此证明时,应在确定自己回国日期后及时开具,以保证其有效使用。留学人员回国,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开具此证明而急需补开,须在提交本人回国时所出持护照的复印件、毕业证书或在学、研究证明复印件以及在日简历的同时写一份“委托书”,请委托人前来教育处代为办理。在东京都市圈内的留学人员应尽量由本人来使馆教育处办理。东京都市圈以外的留学人员可以邮寄方式办理,大约需要两周时间。《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主要用途1、办理户口事宜;2、联系落实工作单位;3、申请科研启动费;4、公证学历;5、创办企业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6、享受留学人员的相关免税政策。高层次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新政策根据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国家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中的高层次人才,在任职条件、工资津贴水平、科研经费资助以及住房、保险、探亲、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有较大的突破。1、明确了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条件,即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国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金融、工程技术、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同时是国内急需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2、国家鼓励银行、保险、证券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对其自主引进,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引进,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办法。其回国后主持的科研项目,确属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急需的,申报立项后可由国家提供科研配套经费。3、对高层次人才的遴选,要通过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也可通过其他形式,经适当渠道考察确定。用人单位可聘任或委任其担任银行、保险、证券等单位领导职务及国有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导职务或高级行政管理职务,可以担任司局级职务。4、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保留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如绿卡);经一定时间任职并放弃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可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5、明确了报酬应与其本人能力水平、对国家的贡献和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并根据其职务、岗位变化和贡献大小,进行调整。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其合法收入纳税后可兑现成外汇汇出境外。6、在聘用或任职期间,其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可享受出国探亲假。7、对随同回国的家属(含外国籍配偶),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应为其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当地人事部门要积极帮助推荐就业。子女在国内上初中、小学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学校或“双语学校”、“双语班级”。报考高中、大学的,可酌情给予适当照顾。《意见》要求各单位在实施上述政策时,要通过改革奖励、津贴办法,逐步提高先期回国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