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会计凭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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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會計制度範本第三章會計憑證3-第三章會計憑證會計憑證之意義壹、會計憑證係用於證明已發生會計事項之經過,並作為處理會計事務與執行收付之最主要依據。會計憑證之設計原則壹、會計憑證設計應依下列原則:會計憑證之設計,除遵照法令之規定外,應以便於日常處理及保存為原則。原始憑證除外來憑證外,內部及對外憑證之格式及內容,其法令已有訂定者,應依法令之所定,習慣上有一定之格式者得依習慣,其餘得依業務上之需要及實際情形,自行設計。其形式規格應求一致,並儘量能以代替記帳憑證為原則。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內容說明壹、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類。貳、原始憑證一、係根據資產、負債、股東權益、收益及費損等事項發生時編製或取得,會計人員處理時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依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入帳,但整理結算時調整事項無原始憑證者,則不在此限。二、原始憑證依據來源之不同,可分為以下三種:(一)外來憑證:凡自中心(公司)本身以外所取得之憑證均屬之。(二)內部憑證:凡中心(公司)本身自行製存之憑證均屬之。(三)對外憑證:凡因交易事項之發生而給予外界之一切交易憑證均屬之。參、電子簽章:依電子簽章法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依電子簽章法規定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如文書係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各中心(公司)於接受數位簽章時,應向憑證機構申請公開金鑰認證並取得公開金鑰。肆、記帳憑證若採電子計算機進行記帳憑證之編製,故由業務經辦或會計人員負責會計總帳系統傳票之登錄及列印;系統應設定使用者權限,以避免傳票內容被不當修改。凡發生交易事項時,與現金收支有關者,應編製〝收入傳票〞及〝支出傳票〞,除此之外,所有交易均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轉帳傳票〞,其同一會計事項借貸兩方之總金額應相符。如一張傳票不敷使用時,可以另張接續之,但應編列同一號數。傳票之應依交易之先後次序連續編號,於入帳後,依各中心(公司)規定裝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上記明冊號、起訖日期、頁數,由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妥善保管之。其他事項悉依照一般會計事務處理習慣辦理之。會計憑證之審核壹、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或給予足以證明交易事實之原始憑證。原始憑證經法令規定須具備某種格式及條件者,應從其規定。貳、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使之更正或拒絕簽署: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未依政府採購或財物處分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者。應經權責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者。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者。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其他與法令不符者。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按照各中心(公司)組織規模訂定之分層負責辦法辦理。参、審核傳票應注意下列事項:是否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是否於規定付款期內填製,逾期者應查明其原因。應歸屬之會計科目、子目是否適當。摘要欄是否簡明扼要並與相關原始憑證之內容相符。整理及結算之改正、沖回分錄,而無原始憑證者,有無敘明原因及相關之傳票。金額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所載金額相符。原始憑證之類別、張數、號碼、日期是否載明。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原始憑證上是否標明傳票日期及號碼。傳票上及附件上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是否齊全。不以本位幣計數者,有否記明貨幣之種類、數量及折合率。傳票編號有無重號及缺號情事。傳票是否按時裝訂,妥適保管。十一、傳票之調閱及拆訂有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十二、傳票及原始憑證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憑證之銷毀,有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十三、支出傳票之受款人是否與原始憑證之受款人相符,其不符者,應查究其原因。十四、支出傳票及原始憑證是否加註已開支票戮記或管制記號。十五、送出納單位執行之傳票及所附單據是否已執行完畢,執行期間過長者,是否查究原因。肆、會計人員根據各項交易資料編製傳票後,或以其他媒體方式轉入會計總帳系統產生傳票後,應逐筆勾稽核對,並經主管詳細覆核,確認資料正確無誤後方可執行過帳。伍、傳票經確認後發現有輸入錯誤之情事,應另開立傳票予以更正之,詳註更正理由及索引並經權責主管核准,以利事後稽查。信用卡會計制度範本第四章會計帳簿4-第四章會計帳簿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