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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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全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申报及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示范工程”(以下简称为“示范工程”)是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施工水平高于全省一般水平,经施工企业推荐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创建目标管理范围,能对全省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定条件,经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行文表彰的工程项目。第四条湖南省建筑施工“示范工程”的评选由施工企业自愿创建申报,采取专家评审、动态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示范工程”评选工作的监督管理,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具体组织。第二章创建条件第五条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本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报创建“示范工程”:(一)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或3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二)已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三)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班子,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投入;(四)项目实施过程能够较好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无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管理规范,工程资料真实有效;(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的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公示严重不良行为,未在省(部)级监督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第六条工程项目存在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分项发包或施工单位分包,且装饰装修、安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可以作为参建单位申报创建“示范工程”。第三章“示范工程”的创建第七条创建“示范工程”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创建项目”),在开工前,应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计划,编制《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在工程项目开工至基础结构工程施工前,由企业向工程项目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创建“示范工程”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一)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申请表(附表1);(二)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工程工作方案;(三)工程项目现场平面布置图;(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省管工程项目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提出创建“示范工程”申请。第八条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接到企业创建“示范工程”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到该项目施工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按照《创建湖南省安全文明示范工程检查评分表(创建申报)》(附表2)的内容进行检查。检查评分分值在80分以上、保证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及申报材料核实结果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其确定为创建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监督档案,在该创建项目入口的显要位置悬挂“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工程”公示牌,注明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动态监管第九条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确定的创建项目应实施动态管理,实行挂牌、摘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创建项目挂牌后,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对其实施摘牌处理。第十条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挂牌后的创建项目按照本办法相关附表内容进行逐项检查。检查分基础(附表3)、主体(附表4)和装饰(附表5)三个阶段。其中,基础和装饰阶段的检查评分各不得少于1次;主体3层和主体封顶前的检查评分各不得少于1次,检查结果分别录入创建项目的监督档案和备案登记台帐。第十一条摘牌处理分临时摘牌和永久摘牌。创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相关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实行临时摘牌:(一)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签发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的,或签发停工整改通知的;(二)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