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汽车政策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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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汽车服务政策法规10.1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制造商为消除缺陷汽车所导致的不合理危险,对消费者返回的缺陷产品进行修理和退换等消除措施过程。①政府是召回行动的管理者并加以监督;②制造商是缺陷汽车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其他方承担响应责任义务;③不存在完全意义的主动召回,主动召回须符合规定,接受监督;④指令召回与主动召回不截然对立;⑤与其他行政制度相互衔接;⑥不免除缺陷汽车导致制造商应承担的其它法律责任。1、保障交通安全的需要2、依法解决缺陷汽车问题的需要3、规范汽车市场秩序的需要4、提高我国汽车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的需要10.1.3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第三章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第四章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第六章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主要内容:叙述产品召回管理目的;规定了召回制度;规定了经营者及相关各方义务;指出了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规定了缺陷汽车召回程序;指出了相关的处罚手段。1.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2.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法国在法国,汽车召回属于各种商品召回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是法国消费法的L221-5条款。这一条款授权政府部门针对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直接和严重伤害的产品发出产品强制召回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案例]七成以上消费者租车为出游费用高低左右其选择据统计,在参与此次调查的被访者中,有57.9%的被访者曾经租用过车辆,占了被访人群的大多数。另有42.1%六成消费者希望日租费用200元以下紧凑型车是首选个人租赁业务中,“老三样”富康、桑塔纳、捷达由于皮实耐用、租金便宜而颇受欢迎,这些车型都属于紧凑型级别。10.2汽车租赁政策1.连锁经营: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的若干企业在核心企业或总部领导下,通过规范经营,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形式和组织形态。2.与制造厂商的合作经营1.适用范围及主管部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汽车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1章第3条)主管部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汽车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1章第5条)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四)有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法人资格。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第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门规定和租赁收费标准收费。第十三条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第十四条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第十五条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十六条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第十七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