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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防雷工程乙丙级专业资质认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经江西省气象局赣气发〔2010〕121号文件2010年7月13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防雷工程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认定工作,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防雷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乙级和丙级资质的认定工作。本办法所称认定包括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专业施工资质的初审、评审和延续。第三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或11月,申请防雷工程专业丙级资质的企业可随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单位以公函形式提出的正式申请;(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表》及其附件(附件1);(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申请乙级资质的企业还需提供丙级资质证副本的复印件。第四条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材料收取凭证。第五条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工程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申请表“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一并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六条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人员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省气象主管机构也可委托申请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内容如下:(一)核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含复印件)的真实性;(二)核对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报材料中所列的必备仪器设备(附件2)和技术标准(附件3),且各种计量器具是否经检定合格;(三)核查申请单位办公场所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制度执行情况、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等;(四)抽查申报乙级资质单位的三至五个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及档案资料;(五)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内容。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对照现场核查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填写现场核查记录(附件4),并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方签字确认。第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现场核查结束后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会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单位。第八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建立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名单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专家库由防雷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第九条评审采取专家评审会议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产生,视申请单位的数量由至少五名以上(含本数)奇数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长负责归纳本组专家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结论。第十条评审专家在资质评审工作中应当公正客观、敬业廉洁,并有责任对未经公布的评审过程、结果以及申请单位的情况进行保密。评审专家与申请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因素的,应当回避。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应当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对照《防雷工程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评审表》(附件5)的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逐项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二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审核认定。通过认定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认定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询。未通过认定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在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防雷工程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有效期均为三年。乙级和丙级资质证到期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申请延续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注销资质,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十四条申请延续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单位以公函形式提出的延续申请报告;(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表》及其附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三)资质证书副本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