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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签订要小心案例简介:温州商人唐先生2010年4月来到西安发展,在雁塔区看中了一个正在建设中的黄金园商铺,这些商铺紧邻繁华的商业区,很有商业潜力。加之开发商一再宣传“与大雁塔广场零距离”,所以,唐先生很快和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愿意购买一间总价为330万元的商铺。按照认购书的约定,唐先生支付了6万元定金,并同意在一月内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后来,唐先生到实地看房,他发现看中的商铺和大雁塔广场隔着一堵墙。这样的话,肯定会减少商铺的客流量。唐先生立即和开发商交涉,开发商急忙安慰他说,这堵墙很快就会拆除。唐先生没有贸然签订购房合同,但经不住售楼小姐一再推销交现款打九折的优惠政策,陆续交给开发商196万元购房款。交了房款以后,唐先生就等着那堵影响客流的墙能尽快拆除。但这一等就是一年多。2012年3月,整个商铺的施工都已经结束,可是那堵墙还是立在那儿。唐先生急忙找朋友一打听,才知道这堵墙属于市政规划,开发商不能随意拆除。唐先生暗自庆幸还没有签订购房合同,联系到开发商要求取消认购,愿意不要6万元定金,只希望退回自己缴纳的196万元房款。谁知,他的要求遭到了拒绝。几次交涉无果,唐先生把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要求返回已经支付的房款。可是,第一场官司唐先生败诉了,他不服又提起上诉。最后终审法院支持了原来的结论,把认购书认定为购房合同,判决唐先生向开发商缴清剩余房款。律师提醒:法律公平地保护合同的双方,但比起购房者,开发商更了解法律,也更会利用法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购书具有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开发商已经收取购房款的,认购书可以认定为购房合同。由此可见,认购书变成购房合同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认购书具有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二是开发商收取部分或全部房款。唐先生预付的196万元房款已成事实,争议焦点在认购书是否具有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买卖双方名称、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方式、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条件、违约责任等13项。但是,认购书并不需要罗列购房合同的全部内容,有时一个条款就可以把整个购房合同包含进去。唐先生签订的认购书中有一条规定:“卖方通过范本将待签购房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展示给买方看,买方已经熟悉并同意待签购房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和条款。”虽然唐先生只是看过购房合同的范本,但他在认购书上的签字证明他同意购房合同,自然包括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签字后认购书也就成了潜在的购房合同。他随后的付款行为,又把认购书彻底变成了购房合同。商场如战场,机遇与风险并存。作为购房者,一方面需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另一方面要慎重做决定,涉及大金额交易的时候应该咨询专业律师,不要听信开发商的“忽悠”。以免投资不成,反而亏本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