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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2007年10月30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制定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定额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节约用水工程建设,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扶持对污水、再生水和雨水的开发、利用。第五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下设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水资源状况、用水现状和节约用水潜力;(二)节约用水目标和总体安排;(三)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和指标体系;(四)污水、再生水、雨水、矿坑水的综合利用;(五)节约用水实施计划及其保障和监督措施。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新闻单位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节约用水意识。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节约用水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用水计划和定额第八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九条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与非居民用水分类管理。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与行业用水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第十条非居民用水户分为重点用水户和一般用水户。对重点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实行核定管理,对一般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徐州市市区重点用水户为年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年用水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也可以将其确定为重点用水户。县(市)、贾汪区重点用水户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重点用水户。被确定为重点用水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该用水户,并予公示。第十一条非居民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报送备案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同年12月31日前作出核定或者备案。新增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非居民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或者报送备案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内容核定重点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一)用水计划申请;(二)行业用水定额;(三)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四)用水户本年度生产、经营、服务总量以及下年度生产、经营、服务预计增减量;(五)国家产业政策。尚未制定行业用水定额的,依据前款第一、三、四、五项内容和该重点用水户上年度实际用水量或者设计用水量,核定年度用水计划。第十三条非居民用水户确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可以申请增加年度用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对用水量高于行业用水定额的,不得增加用水计划。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水户的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水量异常增加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查找增加用水原因,指导其完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水户年度用水情况进行考核,对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用水情况考核时,应当核查用水户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服务总量。用水户申报的年度生产、经营、服务总量超出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服务总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核减其用水计划,并根据核减后的用水计划确定其超计划用水量,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用水户年度用水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对超计划用水的,征收加价水费。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用水情况考核、抽查或者调查时,用水户应当如实提供其全年实际生产、经营、服务总量等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八条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除按照计量缴纳水费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分类,按照所在地自来水分类基本水价征收加价水费:(一)超出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