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普通发票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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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第三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和行政许可,可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五)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但没有领购发票的,可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六)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1.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来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还须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复印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为单位的还应提供载有所购货物的名称(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第四条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一)要求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数额较大的也可到现场查验;对个人销售货物和劳务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可简化手续。1、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为自然人的,须填写本人姓名(签字)、地址、身份证号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号码。2、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须填写本单位名称(盖章)、地址、纳税人识别号、经办人姓名(签字)及身份证号码。3、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须填写本单位名称(盖章)、地址、经办人姓名(签字)及身份证号码。(二)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使用计算机开具,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三)代开普通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同时每个代开发票单位应当设置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税务机关内部应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审计制度,以加强监控。(四)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经营额达不到省、市局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第五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程序(一)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普通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无误并经复核人员签字后交开票人予以代开。(二)开票人开具普通发票时,对属于有税务登记证的,应在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对无税务登记证的,亦应填写销售方的名称及经办人身份证号码,同时,必须填写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姓名的全称。(三)对按税法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开具普通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一并交给申请者,发票上必须注明完税凭证的号码,完税凭证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