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认识依法行使人大监督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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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认识,依法行使人大监督权——读《宪政视角下人大监督权研究》有感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法制保障。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体现。人大监督权的实现有赖于宪政的施行。今年是宪法公布实行30周年,因此,我从宪政和人大监督权角度,选择《宪政视角下人大监督权研究》这本书作为学习的重点。下面,结合该书谈几点体会:一、宪政与人大监督密不可分宪政,即立宪政体的简称,是指社会多数人制定的或被多数人承认的宪法法律(通常指成文宪法)所确定的公共权力的组织、相互关系、职责权限、活动规则以及旨在保护公民权利的政治体制;其目的是将宪法规定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宪法在政治生活中的有效作用。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他本身就是宪政的重要体现。推行宪政与人大监督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宪政依宪法而限制政府,人大监督即人大根据宪法行使监督权,两者都与宪法密切相关;其次,宪政的重点是监督政府权力,这与人大监督权力行使的实质一致;再次,人大监督是推行宪政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人大监督权行使的过程就是推行宪政,依宪依法治国的过程。二、我国人大监督权及其制度是符合国情的必然选择任何制度都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实践发展而建立的,而我国人大监督权及其制度的建立也是随着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中日臻完善的。我国的人大监督权论述是在马列主义基础上,由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不断完善的。毛泽东同志提出了充分发扬民主,加强人民监督、党派监督、舆论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等监督方式等方法。邓小平同志总结建国以来曲折发展的历史,提出要强调权力制衡的重要性、强调法制在制约权力过程中的根本作用、人大监督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建立强大的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体系等制约或监督权力的观点和主张。江泽民同志提出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求要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将人大监督和支持相结合,做好法律监督,同时工作监督要抓住重点。胡锦涛同志要求要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实效,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强调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性,强调人大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观点都与宪政的保持一致,提供了宪政下人大监督权推行的理论依据,主要体现在:一是承认权力需要制约和监管,二是承认监督国家权力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三是承认实现政权合法性需要有人民的监督。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发展主要分三个阶段:一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先后制定了一些规定或宪法,对监督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二是随着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出台,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批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人大监督权上的规定越来越具体,并具有一定操作性。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监督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人大监督的全面法制化,它确立了监督的原则、突出了人大监督形式(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拓展了人大监督范围(对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规定),加大了人大的执法检查工作。由此可见,人大监督权及其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第三代领导集体的科学论述,不断根据我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形成、制定和完善的,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我国的权力机关监督制度不同于西方的权力机关监督制度。主要体现在:一是我国是建立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上。我们已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起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西方则是建立资产阶级建立领导上,社会还存在着阶级矛盾。二是我国权力机关监督重在管理。我国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与文化的需求跟落后的生产力的矛盾。广大人民群众已经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行使的监督权主要目标是管理国家,包括管理拥有国家权力的人员。而西方因其存在阶级矛盾,无论是其议会制度还是三权分立式制度,其实质是重在控权,通过有限的民主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公民的权利。因此,我国实行的人大监督制度更符合我国的国情,更有利于保障宪法施行,保护人民权利,推动社会发展。三、推行宪政,必须依法有效行使人大监督权要行使好监督权,要了解三方面内容:首先,要明确监督权的主体和客体。从宪法的规定看,人大监督权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及其代表,人大闭合期间,由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而这个主体地位是人民群众赋予的,受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