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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檔案申請應用閱覽須知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台圖總字第0960002412B號令發布一、申請應用檔案,應詳閱本須知,並至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near.archives.gov.tw/),查詢檔案名稱及檔號後,依作業程序詳填申請書(附件一),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館。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館檔案者,應填具「國家圖書館檔案應用申請書」,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三)申請項目。(四)檔案名稱與內容要旨。(五)檔號或收發文字號。(六)申請目的。(七)申請日期。(八)本館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載明其事由。三、本館受理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最遲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四、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附件三)後,經與本館檔案管理人員商定之時間內至本館應用檔案;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所為之。經檔案管理人員查驗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並填妥閱覽室使用登記表(附件四),始得進入閱覽處所,並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五)確認件數後簽收。五、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禁止飲食、吸煙、大聲喧嘩。(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三)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1-(四)禁止攜帶私人物品,私人物品請逕置於寄物櫃。(五)未經服務人員允許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未經申請核准,不得擅自錄影(音)、攝影。(六)本館提供之應用器材應妥慎維護,不得破壞,違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七)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檔案管理人員保管,應用影像系統者應完成登出作業。六、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七、申請人有前二點所列情形,本館得停止其應用及記錄之,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若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八、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檔案管理人員應先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另日再行調閱應用。九、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費用,其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前項之收費,本館應開立收據交與申請人。十、本館開放應用檔案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不包括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十一、如有使用自備之可攜式電腦、輔助閱讀器材或其他器材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十二、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2-(附件一)國家圖書館檔案應用申請書申請書編號:出生年月日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申請人年月日※代理人及與申請人之關係年月日※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名稱地址:(管理人或代表人資料請填於上項申請人欄位)序(請先查詢檔案目錄後填入)申請項目(可複選)【閱覽、抄錄】【複號檔號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製】1□閱覽、抄錄□複製2□閱覽、抄錄□複製3□閱覽、抄錄□複製4□閱覽、抄錄□複製5□閱覽、抄錄□複製※序號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事由:申請目的:□歷史考證□學術研究□事證稽憑□業務參考□權益保障□其他(請敘明目的):此致國家圖書館申請人簽章:※代理人簽章:申請日期:年月日-3-(附件二)委任書本人因故不克親至國家圖書館應用檔案,特委任代為辦理。委任人受任人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職業地址電話此致國家圖書館委任人簽章受任人簽章中華民國年月日-4-(附件三)國家圖書館檔案應用申請審核表申請人:申請書編號:台端申請應用檔案之審核結果如